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本会定名为“浙江财经大学校友总会”。
第二条本会为浙江财经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组织。
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、母校与校友所在单位及地区之间的联系,广泛联络校友,凝聚校友力量,激励校友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,促进校友共同进步,推进母校事业发展和社会发展。
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维护国家根本利益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接受上级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的指导、管理和监督。
第五条本会设在浙江财经大学下沙校区内(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,邮编:310018)。
第二章职责
第六条本会的工作职责是:
(一)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。
(二)通过校友,促进学校与地方或各校友所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科技研发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。
(三)受学校委托,及时了解校友的工作情况,积极宣传校友取得的成就,树立校友良好形象,促进校友更好发展,扩大校友及学校的社会影响。
(四)促进和指导各地区校友会的建设,引导校友共同关注母校发展,了解社会各界对母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;征集校友对母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,引导校友为母校发展提供各种方式的支持与帮助。
(五)编辑《浙江财经大学校友通讯》,建设管理校友总会网站;组织校友协助母校搜集、整理校史资料。
(六)组织校友开展各种联谊、交流、洽谈、合作活动等。
第三章会员
第七条凡本校校友,遵守本会章程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非本校校友,但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,本人有意愿,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。各地校友组织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八条本校校友包括:
(一)在浙江财经大学、浙江财经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、培训生、夜大生、函授生、自学考试生、外国留学生等;
(二)曾在浙江财经大学、浙江财经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;
(三)浙江财经大学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。
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:凡本校校友,直接向校友总会办公室或所在地校友会提出申请并经登记备案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组织机构
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,校友代表大会代表根据《浙江财经大学校友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》产生,其职责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(罢免)本会的理事,组成理事会;
(三)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方针;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校友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代表出席为有效,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校友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顾问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办公室主任和理事组成。
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聘请顾问、名誉顾问;
(三)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、重要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;
(四)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;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研究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将采用通讯、网络等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热心校友工作,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(三)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;
(四)身体健康,能胜任本章程所规定的工作
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校友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和专、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三条本会办事机构为校友总会工作办公室,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校友总会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二十四条本会在校友较多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友会。校友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地、本单位的校友联谊活动,并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监督。
第五章经费筹集、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学校划拨专项经费;
(二)校友自愿捐助;
(三)其他友好人士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捐赠。
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七条本会财务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,定期向会员或理事会公布。
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九条以学校(包括学校所属的部门和单位)为受赠人的校友捐赠,按照《浙江财经大学校友捐赠管理办法》管理和使用。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条本会章程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七章终止程序
第三十一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。
第八章附则
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11月7日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